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地址:梅城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黄某丙,女,1984年12日2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高某某、黄某丙、林某丁、黄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