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李新民,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惠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司槿芙辉姹歉堑峒榻椋蠡猩挥⑴蠲逖デs,现年4岁,婚后有共同财产电视一台。结婚时双方有财物往来,原告有陪嫁物皮箱一对、被子三床、洗衣机一台、电磁灶一个。为生活琐事双方有斗殴现象,现分居生活15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