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经人介绍并订婚。于2006年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容,现年3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2月份离开家中,来到黄某县生活与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刘某容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x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当场兑现,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告陈某某酌情返还被告刘某某彩礼3000元。
四、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刘某某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