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略),现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查明:2008年8月25日,呼延东向原告贺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一年,被告肖某某做的保人,并当场打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呼延东不知去向,原、被告均无法联系,于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被告肖某某主张权利,将此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清偿呼延东所欠原告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兑现之日止,月利息为2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