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湘东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镇××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株洲市湘东氨基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湘东氨基酸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湘东氨基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湘东氨基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罗慧虹
审判员李诚
二Ο一Ο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