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绥德县X乡人。
被告张某,男,绥德县X乡人。
马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6月23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10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2006年3月22日,张某将女儿带走不知去向,经原告多方查找没有音讯。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待张某回家后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
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经公开审理查明:马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6月23日按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2006年3月,马某某与其公婆因住房问题发生纠纷,致家庭关系不睦。2006年3月22日,张某带女儿离家出走,自此再没有和马某某联系。马某某多方查找未果后涉诉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关于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待张某回家后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有马某某的陈述、结婚证、王××的证人证言,绥德县远竹中学证明,绥德县X乡龙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马某某与张某结婚初期关系较好,并无大的矛盾冲突。2006年3月,马某某因住房问题与其公婆发生矛盾,张某本应当积极协调化解矛盾,而张某采用的是携女儿离家出走回避矛盾,从此不再与马某某联系,马某某也无法查找其下落。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马某某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张某下落,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马某某请求离婚,应予准予。关于女儿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马某某表示可等张某回家后协商处理或再另行起诉,本院对此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马某某与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禄
审判员张小侠
审判员蒲亚绥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