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按一审判决履行权利义务,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谢武顺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