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原告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盖某某材料款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交来执行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王某江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