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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乾民执字第123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原告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盖某某材料款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交来执行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王某江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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