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佳楠(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交来执行款人民币195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