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和被告已自动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高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百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