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侗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06年上半年,唐某某运送麻竹到张某处(宏鑫造纸厂)销售,张某验货后出具了一张货款为5640元的欠据。2008年9月28日,张某偿还了一部分欠款,并重新出具了“今欠到唐某某竹麻款贰仟玖佰贰拾整”的欠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审法院解除查封措施之日,张某向唐某某支付2700元,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