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和被告已协商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