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村人,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31岁,清涧县X村人,农民。
被告高某甲,男,汉族,50岁,住(略),农民。
被告高某乙,男,汉族,30岁,住(略),农民。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30岁,清涧县X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牛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05年阴历6月23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白某某贷款1000元,合同约定月息2分,时间半年,并由高某甲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牛某某将利息支付至2008年农历1月23日,再未支付。2007年阴历6月17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贷款5000元,约定利息2分,时间半年,并由高某乙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牛某某将利息支付至2007年12月17日后再未支付。2009年阴历6月6日,被牛某某向原告贷款3000元,约定月息2分,时间半年,并由其妻马某某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双方形成纠纷。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牛某某偿还贷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并由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牛某某欠原告白某某贷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530元,由担保人高某甲垫付本金1000元当场兑现,利息530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二、被告牛某某欠原告白某某两支欠据共计本金8000元及利息3900元由被告牛某某偿还,于2010年5月22日兑现本金5000元,于2010年6月22日前兑现剩余本金3000元及全部利息39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高某乙、马某某的追诉,并放弃剩余部分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行智先
审判员崔亚龙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