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清涧县政法委综治办离岗干部。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解家沟党家桐村村民。
法定监护人王某祥,男,X年X月X日生,系王某某之父,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楠。2008年11月2日,被告王某某被党峰雇佣为陕K—x号大货车驾驶员,2008年11月20日早8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受伤,送往子长县医院和榆林第一医院治疗,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曾经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党峰赔偿王某某治疗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x.98元,全部由被告管理使用,而且被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将婚前积蓄及借款x元为被告治病所用,使原告和女儿的生活失去了依靠。原告现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方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要求由其来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儿王某楠由被告方抚养。
三、由被告方付给原告为被告王某某住院治疗花费x元(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院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韩某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