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宏达森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债权部经理,全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某雄,陕西丰园(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宏达森鑫实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拖欠购车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08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福田某沃”x型装裁机一台,单价为x元,首付款x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时间从2008年5月9日起至2009年4月9日止,每月付款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装载机,被告也支付了首付款。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双方形成纠纷,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x元,支付利息8669.50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x.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陕西宏达森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x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x元,于当场兑现x元,下欠x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兑现。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所欠利息的追偿。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