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2003年腊月24日,原、被告办证后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叫白某姣,今年5岁。由于双方婚前系父母包办,又是换亲,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离家至今。2009年12月25日原告涉诉本院请批准诉请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女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女白某姣随被告白某某生活。
三、原、被告家中共同财产,原告惠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白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