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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刑终字第155号

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方献民,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庞某某以不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及2007年被羁押的七个月应当折抵刑期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庞某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运忠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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