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