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诉讼代理人李龙玉,男,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苏某某之母,本案的被告)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苏某某、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系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合伙人。2009年10月4日,被告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雇请被告苏某某无证驾驶湘x号客车从临武县城往临武县泡金山矿区方向行驶,行至县道X085线临武县X乡X路段时,与郑显红驾驶并搭乘王某甲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郑显红死亡、王某甲受到伤并构八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湘x号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09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交强险投保单等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苏某某赔偿原告王某甲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元(已经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前自愿赔偿原告王某甲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元。
三、2009年11月26日在郴州仲裁委员委达成的[2009]郴仲交临调字第X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不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苏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谭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