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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民委员会X组人,住(略)。

诉讼代理人朱显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雅石桥X号;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现在湘南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定于2010年2月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而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洪明

代理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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