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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杨某乙、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杨某乙妻子。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爱国、人民陪审员严珍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1年2月11日,被告杨某乙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为18‰,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被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乙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乙与被告朱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自2001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杨某乙、朱某某均未答辩,也没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乙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2月11日,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为18‰,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被告杨某乙出具借条两份交给原告收执为凭。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而致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有被告杨某乙出具的借条两份为凭。从上述两份借条看,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的事实存在,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自然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杨某乙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所负的债务是发生在其与被告朱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乙、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乙、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乙、朱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某甲欠款人民币九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支付办法:以本金人民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八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三百一十一元由被告杨某乙、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仙

审判员陈爱国

人民陪审员严珍花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欧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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