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大勇,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勇与被告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大勇于2009年9月7日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姜宇杰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