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某某、罗某甲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刘秀琴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