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周福明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