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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关某某,福建大涵(略)事务所(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梨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后,本院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某定进行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X镇X村,其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0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其老乡谭远银(另案处理)购买先锋牌x-10K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300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江泽权于2006年7月1日凌晨在晋江市X镇X村被劫。现该车已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江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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