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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丰县电业局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8-X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某支付李某某x元,分期付款,每月支付1500元,一年内付清,于2009年8月16日开始付款,截止到2010年7月16日止;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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