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丰县电业局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8-X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某支付李某某x元,分期付款,每月支付1500元,一年内付清,于2009年8月16日开始付款,截止到2010年7月16日止;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