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7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7月1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本村王XX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先后三次骗取王XX家现金6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证、公安机的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郑XX、郑XX、肖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张某某以给其儿子介绍对象为名,先后三次从其家骗走6200元的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62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结合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0年1月3日止)
二、赃款62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鑫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