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46岁。
被告邹某某,男,54岁。
被告张某乙,女,49岁。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邹某某、张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兆銮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邹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9年湓洌悠抛φ|高与二被告之女邹某花在工厂打工时经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2牛φ|高与其侄儿张林海、堂弟张春风等人到二被告家定亲,付给被告张某乙聘金人民币x元、黄某折价款人民币600ㄔ矗谖樵蓟显⑸髯┟ⅲ辛橛蓟辉乓唬姹薷鹱浣苤薜鹱骰ぜ酥谌樵蓟显┥智Wā锥笄浜悠抛φ|高与邹某花性格不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亲事不成,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彩礼,但二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彩礼人民币x元。
被告邹某某、张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中辩称,双方定亲及订立婚约的经过属实,被告张某乙仅收取聘金人民币2000剿奈频鸹劢壅罴豢忻沼∈Hā锥笄藓碜ㄇ椿爰嬖又抛φ遼哺钌冢淦蚣嬖又抛φ|高常借故殴打邹某花,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悔婚给邹某花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现不同意返还聘金,要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湓嬖鸥赫纱又抛φ|高与二被告之女邹某花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2嬖鸥赫纱形锻哦终A⒑谩芴诺赫绱确说肴庞φ|高到二被告家定亲,张林海、张春风支付给被告张某乙聘金人民币2000辉ⅲ辛橛蓟辉乓唬姹薷鹱浣苤薜鹱骰ぜ酥谌樵蓟显┥智W槎蠡蓿碜ㄇ椿爰庞φ遼哺钌;颉抟碜ㄇ牖庞φ|高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遂诉请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其聘金款。案经审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约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