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现年65岁,汉族,文盲,农民,开封县罗王某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现年3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开封县罗王某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捕。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王某,男,现年44岁,汉族,文盲,农民,开封县罗王某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捕。
被告人谷某某,又名谷某叶,女,现年4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开封县罗王某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3日下午,开封县X村村民王某军因感冒让其儿子王某丙到本村程某某的同乐康药店拿了三包药,王某军服药后,于次日凌晨突然死亡。王某军的亲属因怀疑王某军的死因是吃程某某给开的感冒药所致,被告人谢某某(王某军之母)、王某甲(王某军之弟)、王某乙(王某军的本家叔)、谷某某(王某军之妻)等人预谋后,于2009年1月25日13时许,将程某某及其家人平时居住的同乐康药店大门强行弄开,把王某军的尸体抬到屋内停放,并在该处烧纸、设灵堂、办丧事,时间长达29天,严重影响了程某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有证人刘某某、袁某某、葛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有现场照片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认为王某军的死与程某某有关系,强行将王某军的尸体抬到程某某住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因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四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