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芙蓉华天东楼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兴威名座X楼。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上诉人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芙蓉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但上诉人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