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25岁。
辩护人方行全,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28岁。
辩护人徐某某,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进行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陈某及其辩护人方行全、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从2009年以来,两人之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之目的,二人秘密合谋杀死张某。2010年1月31日凌晨1时左右,周某携带之前制作好的铁丝活扣去张某住宅附近等候陈某开门的信号。周某从窗户外将一端铁丝活扣递给陈某,待陈某将活扣套住熟睡的张某脖子,发出咳嗽信号后,周某便用力往外拽。不料,陈某将其活扣套致张某眼部时,张某被惊醒,陈某发出信号后,周某用力拉拽铁丝活扣,将张某从床上拽下地拉至窗户墙角,张某大声呼喊救命,周某怕人发现逃离现场。张某头部被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二被告人欲勒死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陈某两家同村相邻,2009年1月陈某丈夫张某外出务工,周某和陈某利用二人山上放牛羊的机会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此二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至同年2月周某外出打工。张某于同年10月回家后知道其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与陈某发生争吵。而周某同年10月28日回家后继续与陈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因此陈某与丈夫张某经常吵闹。2010年1月29日上午约10时,周某与陈某在其门前附近公路上相会,陈某向周某说,向丈夫提出离婚其不同意,夫妻经常吵嘴,日子过不下去了,要求周某想办法。周某提议将张某弄死算了,陈某表示同意。周某说其家里有铁丝,用铁丝制作活扣,套在张某的脖子上将其勒死,陈某亦同意。同月30日下午约16时,二人再次商议,晚上趁张某睡熟后,由周某将铁丝活扣从张某家的窗口破洞递进去,由陈某将铁丝活扣套住张某的脖子,周某在外面听到陈某的咳嗽信号后,拉拽铁丝活扣将张某勒死。
2010年1月31日凌晨约1时,周某携带提前制作好的作案工具铁丝活扣(其用一根X号铁丝,一端做成活扣,一端拧在一根木棒上),另带一根木棍,隐藏到张某住宅附近。而陈某在睡觉时以其便于上厕所为由,提出让张某睡在床里边,陈某睡床外边,张某因劳累一天很快入睡。陈某见张某睡熟后,于凌晨1时开门向周某报信,其出门看见周某手拿铁丝活扣站在门外,便返回卧室,于是周某从窗户右下洞口递进铁丝活扣,陈某拉过铁丝活扣俯身往张某头上套,当活扣套到张某眼部下鼻梁处时,张某感受有气息喷到脸上,头上凉冰冰的似有什么东西套着,突然被惊醒,见是陈某,便问陈某干啥,陈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膜去捂张某的嘴,被张某挡开并用力推开陈某,因用力过猛张某连人带被子滚下床而倒地,于是陈某开始咳嗽,窗外的周某得到信号后,就拉拽铁丝,此时,张某发现铁丝的一端套在自己头上,一端在窗户外面有人拉拽。继而陈某第二次用薄膜捂张某的嘴被其挡开,于是张某用左手将铁丝拽住,而窗外的周某用力拉拽铁丝后退约4至5米,张某被拽至窗户下墙角处,张某用双膝抵在墙上大声喊叫同住在一个院里的大哥救命,陈某再次拿塑料薄膜捂张某嘴,被其挡开,而窗外的周某听到张某喊叫后,心中害怕,扔掉手中的铁丝逃离现场。此时,张某同母异父的大哥柯某和张某听见喊声赶过来,质问陈某窗外拉拽铁丝是何人,陈某称不知道,再三追问下陈某说是本村周某,于是张某电话报警。
2010年2月6日,白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0)X号,对被害人张某头、面部勒伤鉴定为轻微伤。
2010年5月9日,被害人张某向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列案件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白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周某、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立案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白河县公安局提供周某、陈某户籍证明信,分别证实被告人周某、陈某二人的身份情况。
3、抓捕经过。证明2010年1月31日凌晨4时,白河县X乡X组张某报警称其弟张某被人用铁丝勒伤,请求出警。白河县公安局西营派出所聂博等干警赶赴案发现场,在其村主任李某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的事实。
4、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1月31日、同年2月1日、2月4日、3月2日、4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明(1)2009年1月起周某见张某外出打工便开始与陈某交往约会,进而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途周某外出打工于同年10月返回家后,继续与陈某利用放牛羊的机会在山上发生性关系的事实。(2)证明二被告人长期约会和发生关系,双方已产生感情并想生活在一起,而陈某与丈夫张某之间经常吵闹不和睦的事实。(3)2010年1月29日上午约10时,周某与陈某各赶牛羊上山途经附近公路时,陈某向周某诉说,张某知道其二被告人的男女关系后经常吵架,日子过不下去了,问周某咋办,要求想办法解决。周某说没有什么办法,只有把张某弄死算了,陈某也同意。周某提出用铁丝做成活扣套在张某脖子上,把他勒死,陈某答复说,不行就试一下。X号上午,周某将铁丝一端扭成活扣,另一端扭捆在木棍,另还准备一根木棍。下午约16时,周某与陈某按时赴约,陈某提议周某当晚1点钟去其家,陈某确定能动手时,由周某将铁丝活扣从窗户口递进去。二人商议由陈某将铁丝活扣套在张某脖子上,陈某用咳嗽作信号,然后周某在窗户外面拉铁丝将张某勒死。(4)2010年1月31日凌晨1时,周某隐藏到陈某家附近,陈某开门见到周某后,便返回卧室,周某将铁丝一端活扣从窗户洞口递进去,陈某接到铁丝后,不一会就听到咳嗽,周某听到信号便用力拉拽铁丝后退约4-5米,后周某听见张某大声喊叫大哥救命的声音,害怕被人看见便逃跑了。
5、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月31日、同年2月1日、2月3日、3月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明(1)陈某与丈夫张某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因2009年张某外出务工期间,陈某与同村的周某利用放牛羊的机会在山上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知情后经常与陈某吵闹,陈某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心中很烦,因此陈某想和周某一起生活。(2)2010年1月29日上午和30日下午,陈某与周某在附近公路上两次相约,陈某提出夫妻经常吵架,让周某想办法,周某提出用铁丝勒死张某,陈某同意,后双方商议凌晨1点钟动手,陈某确定能动手时,由周某将铁丝活扣从窗户下的一个洞口递进去,陈某将活扣套在张某脖子上后,咳嗽为信号,周某便开始拉拽铁丝。(3)2010年1月30日晚上,陈某为了便于起床不惊动张某,向张某提出要睡在床外边。凌晨约1时,陈某见张某熟睡便出门,见周某拿有铁丝,便返回卧室,周某将铁丝从窗户洞口递进,陈某接过活扣后,到床上俯下身子将铁丝活扣往张某头上套,正当铁丝活扣套至张某眼部处时,张某被惊醒,问陈某干啥,陈某急用备好的塑料薄膜捂张某嘴被其用力挡开,薄膜掉下地,张某也从床上滚下地,陈某咳嗽一声后,窗外的周某便拉铁丝,张某在地下被拉着移动,陈某害怕其喊叫又用薄膜捂其嘴,被张某又用手挡住,张某被铁丝拉至窗户墙角下挣扎站起来用双膝抵在墙面,大声喊叫大哥救命,周某就跑了,很快柯某和张某赶来,问陈某窗户外是何人,陈某没说是谁,后才说是周某,张某就打电话报警。
6、被害人张某于2010年1月31日、同年2月2日、4月2日在公安机关的陈某笔录。证明:(1)其与妻子陈某结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但近一年多的时间发现妻子与周某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夫妻间常发生争吵。(2)2010年1月31日晚上23时,张某与往常一样洗刷后上床睡觉,不同的是陈某提出要睡在床外边,因其劳累很快就睡熟。约凌晨1时左右,张某感到脸上有气息,头部有凉冰冰的东西,突然被惊醒,张某问陈某在干啥,陈某就用塑料薄膜捂其嘴,被张某推开,因其用力较猛连人带被子滚下床倒地,张某见有一根铁丝套在自己头上,另一端连在窗户外,有人在拉拽铁丝。陈某第二次又用薄膜捂张某的嘴被其挡开,窗外的人一直拉铁丝将张某拉至窗户下墙角,张某用双膝盖抵靠墙,大声呼喊大哥救命,陈某再次拿塑料薄膜捂张某的嘴,又被其挡开。(3)张某同母异父的大哥柯某与张某赶到现场时,窗外拉铁丝的人已逃离。张某质问陈某窗外何人拽铁丝,陈某称不知道,在再三追问下其承认是本村周某。(4)陈某被关起来后,孩子没有人带,张某出不了门,挣不了钱。因此张某希望政府对陈某从轻处理。
7、证人张某、柯某(与张某同母异父)证言。共同证明:(1)2010年1月31日凌晨1时左右,同居一个院子里的柯某和张某听到张某大声喊叫大哥救命,柯某从梦中惊醒后立即赶过去看,见张某站在卧室窗户下,头部被窗户洞伸进的铁丝捆着,铁丝另一头在窗外,室内亮着灯,其喊叫张某进来帮着解开张某头上铁丝扣,见其面部被勒伤,柯某质问陈某窗外是何人拉铁丝,陈某称不知道是何人,在其反复追问下陈某说出与周某合谋设计勒死张某的事实。(2)证明本组村民及邻居都知道周某与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3)证明案发现场窗户洞口有根铁丝,室内一头活扣套在张某头部,窗外一头捆在一根木棍中间,木窗横杆有被铁丝拉动存有痕迹的事实。
证人李某(双河乡X村主任)、周某、吴某证言。(1)共同证明周某与陈某近一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张某夫妻以前关系尚好的事实。(2)李某证明2010年1月31日凌晨约4时,张某打电话称张某被人用铁丝勒死了,李某与办案干警赶到现场先抓获陈某,后去周某家时见其备好包准备外逃,李某问周某是否用铁丝勒死张某,周某否认,并转身准备拿包出走,被办案干警抓获的事实。
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证明2010年1月31日14时,公安机关接警后前往白河县X乡X组案发地张某住宅,勘查案发现场概况。(2)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其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被害人张某指认,床距木窗为x以及该卧室木窗西侧下角破洞的事实。(3)证明该卧室地面留存一盘铁丝长约8M,末端有一直径17CM的活扣及地面有塑料纸一团的事实。
9、物证。(1)铁丝一根长8米,活扣直径17CM,铁丝直径0.6CM。木棍2根,长70公分,直径六公分。证明周某预备和实施的作案工具。(2)塑料薄膜。证明陈某在作案时捂张某的嘴所用。
10、案件照片21张。(1)证明案发现场、概况、方位、木窗右下角破洞、窗户横衬上有被铁丝勒过的痕迹。(2)证明作案使用的铁丝、一端制作的活扣,另一端扭捆在木棍上的事实。(3)被害人张某的照片,显示面额、鼻梁、脸部被勒伤的事实。
11、白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头、面部被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1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事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二被告人质证无异议,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因有奸情,二人为达到共同生活之目的,共同预谋并实施了杀害陈某之夫张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己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首起犯意,出谋策划杀害被害人,并亲自制作作案工具,被告人陈某积极响应并参与杀夫密谋,在作案过程中用咳嗽传递信号,亲手向被害人头上套铁丝活扣,用事先预备的塑料薄膜数次堵被害人的嘴。二被告人里应外合,共同预谋并积极实施杀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因此互为主犯。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并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危害张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因被害人奋力反抗和呼救才使二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应属犯罪情节严重,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科处刑罚。但二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在作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的伤害后果为轻微伤,故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因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同时对二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铁丝活扣1根、木棍2根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
三、犯罪工具铁丝(活扣)8米和木棍2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隆础
审判员周某飞
审判员李勇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