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汤某某与被告扶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某,男,24岁。

被告扶某某,女,23岁。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扶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毅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奇、被告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俊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诉称:2009年4月17日左右,其与被告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9日,其父亲将约定的聘金等计人民币x元全部付清给被告,由被告的父亲扶某堂收。2009年12月12日,其按约定带被告到广州,刚到广州一天被告就闹着要回莆田,经被告父母动员才勉强在广州住了15天。2009年12月26日,其带被告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上班。谁知同月28日下午被告自己拎包要回莆田,其给被告发短信,被告回复说自己很喜欢一个人,不喜欢其,过得很痛苦等等。当晚,在被告父母的电话强求下,被告才又回到其在镇安县的住处,但明确表示她确实不能与其共同生活,心中早已有恋爱多年的人,肯定放不下等等。其原确定在农历2009年12月11日举办婚礼,现在也只能无耐地取消。请求判决准许与被告离婚(另其将另案主张财物权利)。

被告扶某某辩称:其没有要求原告支付的彩礼,且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的聘礼财物。原告所述的双方发生矛盾的经过并不是事实。2002年12月12日,其自己辞去原来的工作,跟原告去广州,后应原告的要求到西安,因为其不能适应西安的气候才要求回来,原告不同意,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打电话追问并怀疑其有第三者,其很生气就回了一条短信。但是其认为结婚之前谈恋爱是正常的,双方登记结婚后,其并没有第三者,因此其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贵院不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间,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扶某某经媒人吴钦梅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按照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12月12日,原告汤某某带被告扶某某前往广州,在广州期间,被告以不适应外地生活为由吵着要回莆,后经亲人劝说才平息。2009年12月26日,原告又带被告前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经商。同月28日,被告拎包离开镇安的住处欲擅自回莆,原告发短信给被告追问其为何又想回去被告回复了一条短信,主要内容为“那我跟你说实话吧,我很喜欢一个人我不喜欢你,我的心太小了,只能容下一个人……”,双方因此导致感情纠纷,原告家庭也因此取消了原拟定在农历2009年12月11日为原、被告举办婚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已见,致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莆荔结字x号《结婚登记证》1份、约字1份、短信内容及电话录音内容整理的文字记录计11页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扶某某虽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但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合及被告迷恋前男友,导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扶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毅欣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日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