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渝中区XXX数码影像工作室),住重庆市南岸区X村XX号XX单元X-1。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XX婚纱艺术摄影),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路XX号X幢X单元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与被告董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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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