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工业苑X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唐X,董X。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方香榭里小区XX号附XX号XX。
被告:重庆XX光电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董X,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光电技术研究院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