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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光电技术研究院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工业苑X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唐X,董X。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方香榭里小区XX号附XX号XX。

被告:重庆XX光电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董X,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光电技术研究院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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