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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5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刘a驾驶牌号为沪x重型自卸货车,沿外环线外圈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浦大桥下引桥处,不慎撞击到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陶a驾驶的牌号为沪x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陶a倒地被碾压致死,后又撞到前方薛a驾驶的沪x重型普通货车,致该车又撞到张a驾驶的沪x中型普通货车侧面。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a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a的同车人罗a报警,被告人刘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沪x的车主罗a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l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薛a、张a、罗a的证言,相关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车辆的驾驶证及有关车辆信息、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收条,公安机关的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10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a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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