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赵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赵b,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赵b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a、赵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赵a、赵b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松江区X路X路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内,采用解码器干扰电子中控门锁锁闭的方法,打开被害人张a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x别克凯越轿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联想牌昭阳Ml0系列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苹果牌x一部、价值人民币ll6元的诺基亚牌3250型手机一部等物。
2、2010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赵a、赵b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长宁区X路X号龙之梦购物中心B4车库内,采用解码器干扰电子中控门锁锁闭的手法,打开被害人何a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x别克凯越轿车车门,窃得价值人民币2,480元的佳能牌黑色G11型数码相机l架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牌PSP游戏机一部等物。
3、201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赵a、赵b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X号浦东商场Bl车库内,采用解码器干扰电子中控门锁锁闭的手法,打开被害人曹a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x别克凯越轿车车门,窃得价值人民币1,442元的NIKE牌鞋、T恤、护腕、护肘、袜子等物。
4、2010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a、赵b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乐购超市二楼停车场内,采用解码器干扰电子中控门锁锁闭的手法,打开被害人迂a停放于此的牌号为苏x别克凯越轿车车门,窃得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诺基亚牌E71型手机一部、内存人民币2,201.65元的中石化加油储值卡一张。
5、2010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a、赵b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路口处易买得超市地下停车场内,采用解码器干扰电子中控门锁锁闭的手法,打开被害人张b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x别克凯越轿车车门,窃得价值人民币2,790元的华硕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部。
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赵a、赵b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部分赃物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a、赵b亲属退赔被害人迂a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赵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何a、曹a、迂a、张b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销售发票、装箱单、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账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赵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l.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a、赵b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赵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