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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告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和丈夫贾某根共同拥有郑州市二七区X路办事处贾某村X街X号宅基地一处,有房屋七间。原告的五子贾某俊与其妻葛某某与原告共同居住在此。贾某根于2007年12月去世,贾某俊于2007年6月去世。被告趁原告到其他子女家居住时,未告知原告擅自将原七间房屋拆除,重建楼房。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所建房屋归还宅基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原告2010年10月9日在河南电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为老年痴呆症,脑梗死(多发),认为本案诉讼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则提交了原告2010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认为原告记忆力、计算力、认知力、理解力正常。本院对原告本人进行了询问,经查,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青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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