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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2年因盗窃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3日上午8时许,在西峡县X镇X路段,被告人李某某和宋xx因琐事引发口角,李某某对宋xx进行殴打,同时应xx(另案处理)上前伙同李某某殴打宋xx,造成宋xx受伤。经鉴定:宋xx右眼眶骨折属轻伤、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宋xx经济损失x元,且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xx陈述,证人陈xx、应xx证言,另有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及收条、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和到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赛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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