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2010年1月13日,申请人尹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金某某与尹某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的2009第x号调整调书的效力。该调整调书结果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9第x号调整调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司法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09第x号调整调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案诉讼费400.00元,由申请人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广志
代理审判员徐锐
代理审判员刘然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