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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云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法,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某甲,男,28岁。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54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与杨某云借款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杨某云于2009年2月7日病故,其妻朱某某、其子杨某甲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了本案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

舞钢市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某山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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