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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某、邱某某、艾某某与被申诉人翟某某、原审被告芷江大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个体户(略)。

申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职工,住(略)。

申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芷江大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个体户(略)。

申诉人李某某、邱某某、艾某某与被申诉人翟某某、原审被告芷江大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邱某某、艾某某不服,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6月8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交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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