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皮朝南,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再审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