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黄某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19日被送往防城(略)所(略),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国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斌(另案处理)窜至群星大道金和丰停车场,看见停车场旁停放有一辆墨蓝绿色女装弯梁摩托车(该车车主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便将该车推拉到城南村X组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子里将车锁撬开。后黄某乙和黄某斌于次日在滩头组黄××家中将该车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黄××。现该车已从黄××处调取,发还失主黄×。

2、200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斌窜至防城镇X路民安小区一楼处,看见该处停放有一辆红色男装125铃木款摩托车(该车车主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便将该车盗走。二人将车推到河堤路X路口时将车锁撬开。黄某斌在城南村X组将该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现该车已从黄××处调取,发还失主莫××。

3、200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斌窜至防城镇X路大三联超市旁,看见此处停放有一辆红色女式踏板电动车(该车车主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遂将该车盗走。二人将车推拉到防城镇X路“米行街”时将该车车锁撬开,随后将车开到城南村X组一队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该车已从黄××处调取,发还失主林××。

4、200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斌窜至防城镇群星大道金和丰停车场,看见停车场旁停放有一辆土白色男装125型铃木款摩托车(该车车主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遂将车锁撬开将车启动后把车盗走。二人在城南村X组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黄××。该车已从黄××处调取,发还失主宋××。

5、2009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被告人黄某丙、黄某斌窜至市政府对面一工地,发现此处停放有一辆红色男装125型摩托车(该车车主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遂撬开车锁将车启动盗走。后被告人黄某乙在滩头二组将该车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黄×又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黄××。该车已从黄××处调取,发还失主林×。

6、200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独自一人窜至东兴市X路X号门前,看见此处停放有一辆红色男装铃木款125型摩托车(该车车主卓××,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遂撬开车锁将车启动盗走。其将车开到滩头小学旁把车牌拆下扔到路旁草丛中,再从黄某斌处将桂x车牌挂在刚盗得的摩托车上。该车已从黄某乙处扣押,发还失主卓××。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宋××、莫××、林×、林××、卓××的陈述,证人黄××、刘××、黄××、黄××、黄××、黄××、黄××、黄××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驶证,证明材料,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乙盗窃数额巨大,黄某丙盗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均追回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兴辉

审判员林元喜

审判员吴良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