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雷某某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滕明建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