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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上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女,68岁,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70岁(系上诉人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40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上诉人之女)。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周某,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上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陈某甲,上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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