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小名狗剩,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认罪服法,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刘亚洲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