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沪,上海市科伟(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挪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挪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海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光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按约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拖欠价款。现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0,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3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订立《2007年版中国电信黄某广告销售合同书》(以下简称《2007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原告在《中国电信2007上海大黄某》上为被告发布广告,分类为“物流设备”、“工业电器制造”,价款为59,000元;被告于2007年2月20日前支付8,850元,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15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未付价款金额20%的违约金。嗣后,原告按约发布广告,被告仅支付8,850元。
另查,10月原告曾就本案诉请及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因当时债权尚未到期,且被告承诺到期还款,故原告撤回起诉。后债权到期,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50,15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2007合同》及合同附件、(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07合同》及合同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承诺到期支付余款后,仍未兑现,且拒不到庭。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挪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价款50,1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30元;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海泳
书记员唐君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