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写明2009年7月5日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涉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冯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12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