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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明生、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方新正为房产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明生,男,现年6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现年6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斌,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新正,男,54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二审参加),女,现年7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现年41岁。

上诉人方明生、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方新正为房产析产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方明生、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明法之妻刘某某放弃邓州市X路X街门面房,由方新正补偿刘某某x元整,其中x元2009年2月23日已支付,下余x元于2010年2月底前支付。

二、邓州市X路座西面东门面房一座,依现状南面一间及对应楼上房一间属方明生、周某某;北边一间及对应楼上房一间属方新正。购买张家富地皮上所建新房方明生、周某某与方新正各半。

三、楼梯及卫生间方明生、周某某;方新正双方共用。

四、方新正于2009年4月10日前补偿方明生、周某某5000元。

五、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一审诉讼费700元由方新正负担,二审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方明生、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协议已经当事人各方签字同意,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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