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
被告某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
原告诉称,2010年2月其与两被告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分批供给两被告各类酒水饮料等。但两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尚欠货款x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
两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要求协商解决,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某公司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某某公司和被告某某某公司负担。
上述二项,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某公司应给付原告某公司x.5元,于2010年6月17日前支付5796.5元,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x元,2010年8月25日前支付x元。如两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静芝
书记员阮丽华